遼寧省裝飾協會章程
2021-11-18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本會名稱:遼寧省裝飾協會
英文名稱:THE DECORATION ASSOCIATION OF LIAONING PROVINCE
縮寫為:LNPDA(以下簡稱協會)
第二條 本協會是由遼寧省內從事建筑裝飾行業的施工企業、設計院所;環境景觀與室內外裝飾飾品生產及經銷企業、設計院所;建筑裝飾材料、機具設備生產及經銷企業;展示陳列服務組織、媒體、刊物出版單位;社會團體、中介機構;本行業從業單位、個人、學生及社會各界志愿者等相關組織和個人自愿組成的非營利性社會組織。
第三條 協會宗旨
(一)遵守國家憲法、法律和法規,貫徹執行行業發展政策;
(二)發揮溝通政府、企業、社會的橋梁紐帶作用;
(三) 堅持“服務企業、規范行業、發展產業”的協會工作方針,維護會員合法權益,全心全意為會員服務,促進行業發展。
第四條 本協會接受行業指導部門遼寧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登記管理部門遼寧省民政廳的業務指導和監督管理。
本會依照《中國共產黨章程》有關規定建立黨的組織,開展黨的活動,為黨組織活動提供必要條件。接受黨建領導機關的領導。
第五條 遼寧省裝飾協會辦公地點設在沈陽市沈河區十三緯路58號。
第二章 業 務 范 圍
第六條 協會業務范圍
(一)研究探討建筑裝飾業發展理論、行業政策、生產體系、經濟發展等問題,研究了解本區域行業發展狀況及問題,及時向政府有關部門提出合理化意見和建議;
(二)以“服務、自律、代表、協調”為基本職能,為企業提供技術、管理、法律、財務、稅務、融資、上市等多方面、多渠道服務,幫助企業排憂解難;引導會員遵紀守法,建立行業自律機制,制訂并監督執行本行業職業道德準則和行規行約,促進行業誠信體系建設;
(三)接受政府部門授權或委托,制定行業規劃、進行行業統計;承辦或參與建筑裝飾工程項目相關的地方標準制定、科技成果鑒定、公信評價、職稱技能考核、資質和執業資格審核、行業相關訴訟等工作;
(四)引導企業積極探索技術創新和管理創新,組織會員企業開展各類培訓和輔導活動,提高企業經營者和從業人員整體素質;
(五)搭建會員互助平臺,加強會員合作交流,共謀企業發展;推廣國內外建筑裝飾行業先進經驗,組織行業研討、調研、考察活動,與域外建筑裝飾企業開展合作交流活動,推動會員企業進入國際市場;
(六)編輯出版會刊,收集、分析和發布國家政策法規和行業市場信息;
(七)表彰和獎勵行業內優質工程項目、優秀企業和優秀人才,總結推廣先進經驗和成果;
(八)承辦政府委托的有關建筑裝飾行業的其他工作。
第三章 會 員
第七條 協會由單位會員、個人會員組成。
(一)依法注冊的從事建筑裝飾行業管理、設計、施工、材料生產及經營、中介服務、科研、教育的企業、事業單位和社會團體等單位,可申請成為本會單位會員。
(二)從事建筑裝飾行業或相關專業工作的專業人士和從業人員可申請成為本會個人會員。
第八條 加入協會須具備的條件
(一)承認本會章程;
(二)有加入本會的意愿;
(三)參加協會活動,履行會員義務;
第九條 會員入會程序:
會員入會需提交申請書及相關材料,填寫會員登記表,由協會理事會授權的機構批準,由協會秘書處辦理入會手續,頒發會員證書,即成為會員。
第十條 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對本會工作的知情權、建議權和監督權;
(三)參加協會組織的各項活動并享受協會提供的各項服務的優先權;
(四)提請本會幫助維護其合法權益不受侵害的權利;
(五)入會自愿,退會自由。
第十一條 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一)遵守本會章程,執行本會決議;
(二)關心和支持本會工作,完成本會委托的工作任務;
(三)維護本會合法權益;
(四)向協會反映情況,提供相關資料;
(五)按規定繳納會費。
第十二條 會員退會應以書面形式通知本會,并交回會員證書。
第十三條 會員有下列情況之一的,自動喪失會員資格:
(一)二年不按規定繳納會費;
(二)二年不按要求參加本會活動;
(三)不再符合本會會員條件。
第十四條會員如有嚴重違反國家法律法規及本章程行為,經理事會表決通過,給予下列處分:
(一)暫停會員資格;
(二)除名。
第四章 組 機 機 構
第一節 會員代表大會
第十五條 本會最高權力機構為會員代表大會,會員代表由省內各地區、各專業會員推薦產生。
會員代表大會的職權是:
(一)制定和修改協會章程;
(二)決定本會的工作目標和發展規劃;
(三)制定和修改會員代表、理事、監事、秘書長、副會長、會長等負責人產生辦法;
(四)選舉和罷免理事、監事;
(五)審議理事會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六)決定協會重大事宜,決定協會終止事宜。
第十六條 會員代表大會每屆五年。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換屆,需由理事會做出決議,報登記管理機關批準。但延期換屆最長不得超過一年。
第十七條 會員代表大會需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代表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代表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制定和修改協會章程、決定本會終止等重大事項需經到會會員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決通過。
第十八條 經理事會或者本會三分之二以上的會員提議,應該召開臨時會員代表大會。臨時會員代表大會由會長主持。會長不能主持的由理事會或者會員代表推舉本會一名負責人主持。
第二節 理事會
第十九條 理事會是會員代表大會的執行機構,在會員代表大會閉會期間領導協會開展工作,對會員代表大會負責。
理事會的職責是:
(一)貫徹執行會員代表大會決議;
(二)籌備召開會員代表大會,負責換屆選舉工作;
(三)向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組織制定和修改協會章程;
(四)選舉和罷免會長、副會長、秘書長;
(五)決定名譽職務人選;
(六)審議年度工作報告和工作計劃、審議年度財務預算和決算、制定協會重要管理制度;
(七)決定本會負責人和工作人員的考核及薪酬管理辦法;
(八)決定協會重要事項。
第二十條 理事會與會員代表大會任期相同,與會員代表大會同時換屆。
第二十一條 理事會會議每年至少召開一次,特殊情況可以采取通訊等其它形式召開。理事會會議需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需經到會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三節 協會負責人
第二十二條 本協會負責人包括會長、副會長、秘書長。
本會負責人應具備下列條件:
(一)擁護和執行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具有良好的政治素質;
(二)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會長最高年齡不超過70周歲,副會長、秘書長最高年齡不超過65周歲;
(三)具有相應的專業知識、經驗和能力,熟悉行業情況,在本會業務領域有較大影響;
(四)熱愛協會工作,忠實勤勉履職,維護本會和會員的合法權益;
(五)無法律規定和國家政策規定的不得擔任相應職務的其他情形;
(六)具備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二十三條 協會會長、副會長、秘書長任期與理事會相同,連任一般不得超過兩屆,因特殊情況需延長任期的,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并報社團登記機關批準。
第二十四條 會長為本會法定代表人。本會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他社團組織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五條 會長履行下列職責: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會,領導協會全面工作;
(二)檢查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決議執行情況;
(三)組織研究制定協會和行業發展方向,決定協會重大事項;
(四)向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報告工作。
第二十六條 副會長、秘書長協助會長開展工作。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協會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劃;
(二)完成理事會、會長會議授權的工作,協調各理事工作;
(三)提名副秘書長以及各機構負責人候選人,提交理事會審議決定;
(四)擬定年度工作報告和工作計劃,提交理事會審議決定;
(五)擬定內部管理制度,報理事會批準;
(六)決定辦事機構和專職人員的聘用;
(七)處理其它日常工作。
第四節 監事會
第二十七條 本會設立監事會。監事任期與理事任期相同。監事會由不少于3名監事組成。監事會設監事長1名,由監事會推舉產生。監事長年齡不得超過70歲,連任不得超過2屆。
第二十八條 監事的選舉和罷免
(一)監事由會員代表大會選舉產生;
(二)監事的罷免依照其產生程序。
第二十九條 本會會長、副會長、秘書長、理事和本會財務管理人員不得兼任監事。
第三十條 監事會行使下列職權:
(一)列席理事會會議,對會議決策事項提出質詢或建議;
(二)對理事、本會負責人及本會財務人員執行本會職務的行為進行監督,對其損害本會利益的行為要求其糾正。對嚴重違反本會章程或會員代表大會決議的人員提出罷免;
(三)檢查本會財務報告,向會員代表大會報告監事會工作和提出議案;
(四)向政府有關部門反映本會工作中存在的問題;
(五)決定其它應由監事會審議的事項。
第三十一條 監事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監事會會議須有三分之二監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監事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三十二條 監事應當遵守國家法律法規和本會章程,忠實勤勉履行職責。
第三十三條 監事可以對本會開展活動情況進行調查,可以聘請會計師事務所等協助工作。監事會行使職權所必需的費用,由本會承擔。
第五節 分支機構
第三十四條 本會根據開展業務活動需要設立分支機構。本會的分支機構是本會的組成部分,不具有法人資格。本會分支機構以專業委員會、分會、工作委員會形式設立,在理事會領導下,在本會授權范圍內開展活動、發展會員。
第三十五條 分支機構的財務必須納入本會法定賬戶統一管理。
第三十六條 本會設秘書處,為理事會辦事機構。秘書處負責協調各副會長、理事、各分支機構日常工作。
第五章 經 費 和 資 產
第三十七條 本會經費來源
(一)會員會費;
(二)捐贈;
(三)政府資助;
(四)在核準的業務范圍內開展活動、提供服務的收入;
(五)其它合法收入。
第三十八條 本會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收取會員會費。
第三十九條 本會按照國家有關財務規定,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財務賬目接受會員代表大會監督。
第四十條 本會經費必須用于本章程規定的業務范圍和事業發展,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第四十一條 本會專職人員的工資、福利待遇等,參照國家有關規定確定。
第四十二條 本會換屆或更換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須接受財務審計。
第六章 附 則
第四十三條 協會章程的修改,須經會員代表大會審議通過,并報社團登記機關核準后生效。
第四十四條 協會終止前,須經會員代表大會審議通過,報社團登記機關同意,成立清算組織,處理善后事宜。
第四十五條 協會章程的解釋權屬本會理事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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